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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路边尝大爷樱桃没买被收2元
    发布时间:2023-06-17 01:27:3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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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一男子看到路边有个大爷在卖樱桃,男子瞅了一眼大爷递上一个樱桃让男子尝尝,还说是免费的。男子尝了一个感觉口感一般般不想买,被却大爷拦住了不让走:不买就得给2元钱!



事发当天,男子走在路边,远远看到一个大爷在路边支了一个摊子,摊子上放着几盆樱桃,大爷在路边不停叫卖大樱桃。


男子路过时停了下来看了一眼,那些樱桃确实个很大,虽然价钱比普通樱桃贵一些,但是看起来鲜红鲜红的,色泽十分漂亮。


大爷见男子停了下来,就拿起一颗樱桃递给男子,说他家的樱桃不仅个大,吃起来还好吃,买了绝对不后悔,虽然一颗樱桃就要两元钱,但是可以免费给男子尝一个。


男子看这些樱桃卖相确实不错,再加上大爷用力的叫卖,就有意思想买一点,于是他接过那颗尝了起来,谁知这些樱桃看着好看,吃起来口感却一般般,男子尝了一下就不想买了。


于是男子摇了摇头,表示樱桃的口感他不喜欢,并且准备离开。谁知这时候大爷却一把将他拉住了不让走。


大爷动作十分利索地掏出一个码让男子扫,说如果不买的话一颗樱桃两块钱,男子反问,刚刚是你说的不要钱让我尝,怎么现在又让我给钱了?


大爷说如果男子买他的樱桃了,这个尝了也就尝了,但是男子没买,他的樱桃也是有成本的,就必须给钱。



男子说,大爷刚刚只是说让他免费尝,又没说尝完必须买,尝了不买就要给钱,如果他一早就这样说了,自己肯定不会尝,谁又不差一颗樱桃吃。


两人争执了几句,大爷情绪激动了起来,上前两步就要和男子动手。男子怕他年纪大了一激动出点什么事,无奈之下只能给他付了2元钱。


有人说这个大爷太会做生意了,照他这样卖樱桃不可能亏钱,但是会不会有回头客就不好说了。


有人说大爷这么做不合理,既然给人家尝之前说了不要钱,尝完之后又要给钱,一颗樱桃就要两元,也太黑了。


也有人有不同意见,认为大爷做的很合理,因为他也是有成本的,看图片上樱桃确实很大,一颗算下来也不便宜,如果男子买了,这颗樱桃的钱能赚回来,他吃了不买大爷不就亏了一颗樱桃钱了吗?如果大家都这样尝了不买,大爷不就赔本了?


这件事虽然只是两元钱的纠纷,但是大爷的这种做法却是违法的。


首先,男子路过时只是看了一眼大爷就拿起一颗樱桃让男子品尝,并且告诉男子不收钱,男子之所以吃下那颗樱桃是因为大爷说了不收钱,如果大爷一早说吃一颗不买就要给两元钱,男子很可能就不会尝了。



在这里要说明一下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双方达成一致,进行等价交换,比如买东西等等。


大爷告诉男子尝一下不收钱,说明他让男子吃这颗樱桃属于无偿行为,也就是这颗樱桃是他赠予给男子的,因此男子没有义务给钱。


其次,大爷说他的樱桃只有买了后尝的那颗才不收钱,男子没有买就要给两元钱,但是男子吃樱桃前大爷却说不收钱。


大爷这么说就是为了吸引男子来他的摊位,通过试吃再买,谁知男子并不买账,尝完后发觉不好吃直接要走。


这时候大爷才拉住他让他给钱,大爷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且在主观上具有欺瞒的故意,因此,这种做法涉嫌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男子与大爷理论到底,大爷得不到任何好处,反而会因为欺诈行为要赔给男子500元。


2元钱并不是什么大事,人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回头客,生意才能越做越大,因为一时利益传出这种事,得不偿失。


您认为男子应该给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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